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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50352-2005:民用建筑設計通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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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GB 50352—2005主編部門(mén):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批準部門(mén):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:2005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 告第327建設部關(guān)于發(fā)布國家標準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的公告 現批準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為國家標準,編號為 GB 50352一2005,自2005年7月1日起實(shí)施。其中,第4.2.1、6.6.3(1、4)、6.7.2、6.7.9、6.12.5、6.14.1條(款)為強制性條文,必須嚴格執行,原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JGJ 37—87同時(shí)廢止。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(yè)出版社出版發(fā)行。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5年5月9日
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GB50352-2005附條文說(shuō)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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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GB50352-2005
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
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GB50352—2005.pdf[ 本帖最后由 wangziquan007 于 2011-1-19 14:38 編輯 ]
民用建筑設計通則,找道的,感謝原作者!給大家分享[ 本帖最后由 lanshuizhu_2004 于 2009-4-4 18:41 編輯 ]
民用建筑設計總則(GB50352-2005)
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GB50352-2005經(jīng)建設部5月9日批準,于2005年7月1日起實(shí)施,由原行業(yè)標準修改為國家標準,標準號為GB50352-2005,新標準出臺后,原標準自行作廢。 新標準列入:第4.2.1、6.6.3(1、4)、6.7.2、6.7.9、6.12.5、6..14.1為強制性條文。 本標準對可踏面的寬度和高度要求執行中可按此通則執行。可踏面應滿(mǎn)足兩個(gè)要求:寬度為220mm,高度低于450mm。人可直立于上部,否則不算可踏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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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文簡(jiǎn)介:一.基本規定1.民用建筑分類(lèi): 功能:(1)居住建筑 (2)公共建筑 層數:(1)1~3 低層住宅 投稿網(wǎng)友:anthony5 上傳時(shí)間: 2013-07-29
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圖示
提供新版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 GB 50352-2005 [附條文說(shuō)明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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